曾经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侵犯其图片著作权纠纷一案,终于2010年12月16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民提字第199号判决书的宣判而尘埃落定。
2009年,华盖创意发现中国外运对外发放的宣传册中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了归华盖创意版权所有的图片,华盖创意于2009年7月将中国外运诉至重庆市人民法院,历经一年半的时间,经一审及二审审理后,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华盖创意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与全国各地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完全相反,在我国图像素材行业、版权的行政及司法保护系统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深受盗版侵害的权利人及版权保护倡导者认为,这一判决显失公平地加重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违背了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降低维权成本”的基本国策,同时缺乏法律依据,不仅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且纵容了侵权人的违法行径,更严重颠覆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制度渠道。而另一部分人却一度以该判决为划时代意义的范例,作为其否认权利人权利,可以任意使用他人图像素材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依据。
华盖创意不服二审判决,将此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0年10月20日对案件进行听证,并于11月5日裁定提审,2010年12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及二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华盖创意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为图片著作权人,中国外运构成侵权,判令中国外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华盖创意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最高院的这一判决再一次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的司法精神;让我们看到,我国确实如温家宝总理所强调的,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作为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国“依法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设新型国家”的决心;同时,也鼓励了图片著作权人及创作人的创作热情,为权利人依法保护自身著作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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